律师案例 -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

2019-12-30 03:20:59上一篇 |下一篇

某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为第19类、第37类,包括防水卷材、沥青、建筑用沥青制成物、建筑物防水、铺沥青等商品。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9月28日至2025年9月27日止。被告单位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日,经营范围为防水材料、建筑材料生产、销售,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实际由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202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未获某某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情况下,擅自在其负责经营的公司内将其自行生产的防水卷材贴上商标,以假冒某某牌防水卷材,并对外销售给曹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31万余元,违法所得3万元。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单位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郑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二、对本案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扣在案的涉案防水材料、手机,由公安机关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置。


案件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本案被告单位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构成单位犯罪。被告人郑某某之前没有任何不良前科,是初犯,偶犯,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应予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被告人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等因素,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郑某某宣告缓刑。


律师建议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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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必须同时具备“同一种商品”和“相同的商标”两个条件:“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本案审查起诉到市检之后由于期待最高院司法解释可能作出相关变动中止了审理,但经过将近一年时间的等待,新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法院只能开庭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得到采纳。疫情这三年来,很多中小企业发展都非常艰难。被告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有员工20余人,连续几年纳税,有自己的品牌,能正常运营,疫情期间又积极复工复产,应该说为保当地的就业民生都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根据司法工作精准施策,服务“六稳六保”的大局,六稳六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辩护人提出法院审判能注重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复工复产、开展生产自救、努力保就业岗位作为裁量的重要考量因素,尽量适用缓刑,从而能挽救一个现在疫情阶段生存困难的民营企业和品牌,能及时保住更多员工及其家庭的民生。最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从保护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和保民生、促就业的司法关怀出发,对被告郑某某判罚了缓刑。当然,被告郑某某及其公司也因为违法行为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不仅退出了违法所得,缴纳了不菲的罚金,再加上被拘留一月,几年取保在外等待审判的担惊受怕的日子,教训也不可谓不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