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国历史上第一份遗嘱为何被推翻?

2019-12-30 02:50:49

做律师这些年来,有关遗嘱的问题,是当事人问的最多的问题之一。简单地算了一下,总有上千次了。今天上午是2018年的第一天,和一个老朋友喝茶聊天,忽然就聊到了遗嘱的问题。这个老朋友是北京市市委退下来的老领导(恕我不方便透露他的信息),对在任的时候,非常重视法律工作,当然,对法律也有很深得理解。他问了一个遗嘱的问题,竟然让我这个专业的律师差点儿回答不上来。


他问的问题很简单:中国啥时候开始有遗嘱的,古代法官如何审理遗嘱案件。


说到遗嘱,不得不先说说继承。继承,用通俗点的解释就是,爹(被继承人)死了,爹生前留下来的财富都归了儿子(继承人)。当然,能够相互继承的身份不仅仅是儿子跟爹之间,但最常见的继承从古至今主角儿都是父母和子女。


继承具体发生在何时已经不可考证。但我估计应当在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概念出现以后,恐怕就存在继承的事实了吧。(很难想象,生前私有的物品在死后会充公而不是传给子女)


有文献记载的继承发生在西周时期。西周时期实行的是嫡长子继承制,也就是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简单解释就是,大老婆的儿子拥有继承权,如果大老婆有好几个儿子,看谁的岁数大而不是看谁有本事。如果小老婆的儿子岁数大,大老婆的儿子岁数小,哥哥也不能继承,因为弟弟身份高(子以母贵)。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继承不仅仅是财产的继承,更是身份和荣誉(爵位或者官职等等)的继承,而且后者占的比重还更大些。


之前总有人抱怨,什么现在的年轻人都要靠着拼爹之类的,其实想想,人家古人比你还惨。人家除了拼爹之外,还得拼妈,还要拼运气。没好爹没啥东西可以继承;没好妈(大老婆),你也继承不了;有了当大老婆的好妈,你还得祈祷你是个男孩儿,而且是老大,要不也白瞎。当然,这时的《继承法》基本原则肯定是现代的法律精神背道而驰了。


不过,西周时期的继承,往往是通过法律直接规定的形式完成的,即“法定继承”,你把财产或者爵位给了法律规定的人之外,那么国家和社会就会不承认这种继承的效力。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概念是“遗嘱继承”,二者本质区别是:遗嘱继承依据的是被继承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我的财产我想给谁给谁),而法定继承是法律直接规定而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只能给某人,否则法律不承认)。可见两者是相互排斥的。


解释完“继承”以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基本概念后,我们的主人公就要登场了。先上图



何武,字君公,蜀郡人,西汉大臣。年轻时喜欢读《易经》(大家千万不要忽略他的这个爱好),历任县令、谏大夫、扬州刺史、丞相司直、清河郡太守、兖州刺史、司隶校尉、京兆尹、楚国内史、廷尉等。居摄3年(公元前8年),为御史大夫(改大司空),封氾乡侯。元始3年(公元3年),王莽掌权时,何武被诬陷,自杀,谥号剌侯。(提醒大家注意下他的这个谥号,刺。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研究下。)


当时何武在沛郡任职。治下有一个财主,叫什么已经不可考了,为了方便称呼,我姑且称之为老赵(谁让百家姓里你排第一呢)。总之,老赵非常有钱,娶了一大群的老婆。大老婆一连几个生里几个,不过都是女孩儿。老赵着急了很多年,等到自己头发都白了的时候,小妾给他生了个儿子小赵,不过小妾生了小赵之后没多久就死了。头发白了的老赵自己身体也是江河日下了,有生之年最担心的事情就是,如果自己死了,大老婆带着他几个女儿来争夺遗产,那年幼没娘的小赵别说争夺财产了,恐怕连小命都不一定能保住了。财主冥思苦想,终于想到了一个自己为好的办法——写遗嘱!


我估计也保不齐老赵咨询了律师了才想出这个主意的。(大家不要以为我在开玩笑,早在此案发生的500年前,春秋时期的郑国就有一个人专门给人打官司为生的律师,叫邓析,是律师行业的老祖宗。不过,这位老祖宗结局有点惨,而且收律师费比较另类,打小官司律师费是一件上衣,打打官司费用是一条裤子。难道裤子比上衣值钱吗?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给我留言,我有空可以写写我们的这位祖师爷的前世今生。)


老赵找来乡绅、地保、里正,以及七大姑八大姨、邻居、朋友等等来到赵家,写下了遗嘱。遗嘱大意是:“大老婆辛勤持家有功,家里财产房子多少套,地多少顷,钱多少贯等等,我百年之后都归大老婆生的几个女儿继承。我有一口心爱的大宝剑,女儿家家的也用不上,等我儿子小赵长到15岁的以后,你们就把大宝剑交给小赵就行了。”大老婆听了很是满意,虽然不太明白为啥要给小赵留下大宝剑,还要等他15岁以后再给他,但是眼下房子和地都是自己的了。虽然沛郡是个三线城市,但是可比大宝剑值钱多了,所以也欣然同意了。立下遗嘱没多久,老赵就驾鹤西去了。


一晃十多年过去了。小赵长到了15岁,拿着遗嘱找自己的姐姐们要那把大宝剑(我强烈怀疑小赵背后有个有正义感的懂法律的高人在指点他。有正义感,懂法律,还是高人,估计也就是律师了)。姐姐们和姐夫们商量了半天,觉得其中有蹊跷,就找各种理由没有给他。小赵十分气愤,拿着遗嘱一纸诉状起诉到公堂上。当地的父母官正好是本案的主人公何武。


一干当事人以及证人带到大堂上,你来我往进行了几个回合的交锋。具体内容已经不可考证了。不过作为律师我也脑补了如下场景:

“大人,根据我老爹的遗嘱,大宝剑是我的,我今年已经15岁了,有权取得大宝剑。”小赵盯着姐姐姐夫们说。

“大人明鉴,他一个黄口孺子,靠着我们拉扯才长大的,凭啥要给他大宝剑。”姐姐们异口同声说道。

“大胆刁妇,你父亲临终前立下遗嘱,有遗嘱在此(当时何武一定不知道这份遗嘱在法制史上的地位),还敢巧言令色抵赖不成?有遗嘱不尊,是为不孝;有幼弟而不知怜悯,是为不义;当初答应了又反悔,是为不信。如此不孝、不义、不信之人,来人呀,给我拖出去,重打30大板!”何武拍了一下惊堂木,大声呵斥道。

很显然姐姐和姐夫们吓坏了,连忙道:“大人说的极是,我们把大宝剑给他便是。求大人免打。”

“给大宝剑就行了吗?你们好好想想!”何武极富深意地问着跪在大堂下的众人。

姐姐姐夫们面面相觑。不,就连原告小赵和证人及旁听的老百姓,甚至录口供的师爷也怔住了。大人他到底是啥意思?


“大宝剑,是用来断物的,有决断的意思。男子15岁,心智已成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了,老赵让小赵15岁时候,过来取大宝剑,意思是家里的事情都由成年的小赵来决断。很显然,这份遗嘱的真实意思是,如果小赵顺利长大成人,家里的财产和权力都由小赵继承!师爷,拟定判词,退堂!”说完径直走进后后宅。


前文我提醒过各位,要注意他的爱好,喜欢读《易经》。我们都知道,《易经》是算卦的必读书目,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表面的简单现象去推演背后的真相。何武恐怕就是通过15岁,大宝剑这几个看似没有关系的关键词作引子,经过一番《易经》式推演,推出了一个出人意料又能安民服众的法律判词。高,实在是高。


如果换做别的法官,恐怕支持的仅仅是将宝剑判给小赵,这十分简单而且不会有任何错误(毕竟遗嘱白纸黑字表面上就是这么写的),但虽然没有错误,却似乎有有违实体正义——老百姓总会觉得小赵冤,觉得老赵苦。从今天的法律人的眼光来看,何武法官,是通过自己的自由裁量权,透过现象看本质,来追求实体上的正义。


最后再解释下,为啥说何武是首席大法官。古代司法权的一大特点就是,司法和行政部分,县官既是县长也是县法院院长,太守郡守都是如此。而何武担任过御史大夫,这个官职在西汉是主管监察官员这个部门的最高长官,是法官中的法官,首席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