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无良商家“挂驴腿卖猪肉”,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9-12-30 02:49:02

【民事责任: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退还价款外加3倍价款的损失,损失不足500元按500元计;按《食品安全法》148条。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赔偿损失外加赔偿10倍价款或3倍损失,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


【行政责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刑事责任:如果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则构成《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猪肉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疾病的,则刑法第143条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实际上这种事并不新鲜,搜索相关新闻不难发现,在今天7月份大连普兰店就出现了同样的事。半年不到,相同的安全问题再次出现,不得不让人怀疑当地相关部门的工作方式,难道非要等到出现严重后果才加以重视吗?望相关部门引以为戒吧。